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士德古斯(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81民初4886号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翠岛经典小区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迟忠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山,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889号611B室。
法定代表人:重光信雄,系董事长。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玉升
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
人民陪审员  付 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