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328号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河沿屯136号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公室3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6923917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街道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69239638B。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局局长。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翟要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徐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