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289号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河沿屯136号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公室3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6923917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65821313X。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隆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