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836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洼子店社区府前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范俐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茹,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圣福,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以2394874.09元为限。本院据此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2394874.09元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2394874.09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