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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华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265号 申请人:常州大华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86619X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56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3C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486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鹤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闫千户小区四区五号楼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N2GP3U。 法定代表人:回赶良。 被申请人: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199号院内西办公楼1层31室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80YT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实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16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5J467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道洼子店社区府前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8409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玉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杨社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7326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大华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鹤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实垦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玉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9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鹤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实垦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玉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