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56号之一 原告: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14192324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路892号(综合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840985,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道洼子店社区府前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隆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40元(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