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584号
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805663XK。
法定代表人:刘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畯,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50625347B。
法定代表人:刘洁。
被告:普天新能源(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研发楼**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K00C。
法定代表人:叶天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普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