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裕景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347号
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连,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景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栽。
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裕景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盛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沙
人民陪审员  周德玉
人民陪审员  金玉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思娇
书 记 员  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