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4064号
原告:大连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镇政府文化综合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唐美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黄海临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丁香街23-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增。
原告大连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黄海临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绍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红辉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