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1民初3101号
原告:***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台满族乡**台村。
法定代表人:邵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艺,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葛树凯,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永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万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口区。
负责人:徐德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普兰店市店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大连万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大连万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0元,减半收取24250元,由原告***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立杰
审判员 邹丽娟
审判员 梁玉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春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