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

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政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959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街10号3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村郭家庙屯。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镇长。
被申请人:王明江,男,195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女,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受理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与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政府、王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海县小长山岛镇人民政府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市场街17号房屋,冻结被申请人王明江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明江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