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

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5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街10号3单元5层2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4241129876Q。
法定代表人:董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杰,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娟,女,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因与董文娟、***、董文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大连万宝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秀丽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