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1民初6724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XX宇,董事长。
被告:大连万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龙,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37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