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郏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郏县东城街道行政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郏县东城街道行政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66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