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27执4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33065,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童弄街四弄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40957,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王金洋复合产业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4676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34676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浙1127执466号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蒋达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