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阜新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90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阜新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90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2017)辽09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阜新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欠款88147元。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型产品,无收益型保险,无股息红利。因被执行人阜新市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高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