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905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22)辽09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申请执行人在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账户的存款。本院认为,(2022)辽09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中,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