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辽09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121541516C,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8-3号。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70××××××××,。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