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辽09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男性,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男性,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121541516C,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8-3号。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70××××××××,。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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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