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市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辽09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询问当事人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为房产公司退休职工。***的工龄为32年,因工伤房产公司没有给计算工龄,致使***的最终工龄为18年,少给计算了14年的工龄。一审法院也认定了***的工龄为32年。故请求二审才法院予以重新改判。
房产公司书面辩称:关于***的工龄等问题单位都已给调整完毕,调整后的工资也已经给***补发完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系房产公司退休职工,***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病休在家,2004年11月房产公司给***办理了病退手续。***工龄为32年,房产公司却以18年的工龄给其办理病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计算,故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产公司补偿14年的工龄工资;2、并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实际工龄给与工资待遇;3、本案诉讼费由房产公司承担。
房产公司原审辩称:根据1951年国务院颁发的规定,病假超过6个月就不计算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1990年以后不计算工龄,但一直为***缴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房产公司退休职工,***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因工作受伤休息在家,2004年11月房产公司给***办理了退休手续。***工龄为32年,房产公司当时以18年的工龄为***办理退休手续,但一直为***缴费。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求房产公司补偿14年工龄工资并按实际工龄给予工资待遇,但不能明确自己的具体请求数额,应付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为房产公司单位退休残疾职工,其子女也为残疾,房产公司应按***实际工龄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以保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实际工龄为32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另查明,房产公司对已退休职工***的工资差额部分已经予以调整并已补发完毕。
以上事实有《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更改基本信息确认表》、《独生子女残疾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两份、《月工资支付表》两份、《退基本退休费》、《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系房产公司的已退休职工,与房产公司已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关于***诉称的其退休时房产公司对其少计算14年的工龄工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的行政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9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文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