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民申215号
再审申请人: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马石村。
法定代表人:安中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天东街1段**。
法定代表人:宋文博。
再审申请人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在复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后于2020年10月28日又重新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陆
审判员 宋铁明
337426850482500审判员杨立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38389616192500
法官助理王文春
书记员王心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