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1083号
原告: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天东街1段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系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马石村。
法定代表人:安中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锦州鹏辉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博
审 判 员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