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执240号
×××:
锦州东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锦州四海運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写明协助执行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2020)辽0791民初482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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