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懿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2民初2767号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被告乌海市懿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懿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7月4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芃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