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302号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太安里森淼家园121号楼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