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民初2819号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营口华东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华东镁质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