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6023号之13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中化化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化化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事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