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中执字第25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