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中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放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正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南街71甲。
法定代表人:单连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鹏翔电力轻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且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