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3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奔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40682622。
法定代表人:沈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4597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奔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G××、辽G××、辽G××汽车三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奔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奔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货款410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58元、执行费6169.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