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

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015号之三
原告: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45976046。
法定代表人:张玉丽,女,1972年2月6日,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南出口7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58441。
法定代表人:陈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翼、胡甲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诉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2020年9月8日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0年11月12日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20年11月13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诉格尔木阳光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同日,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原告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锦州新阳光光伏应用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冯珍珍
审判员 胡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