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一,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为民,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上诉人应当返还案涉房屋。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二审时提供了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第**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还建协议、执行裁定书。被上诉人虽占有涉案房屋,但未提供其占用涉案房屋的相关合法证明。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着重审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被上诉人占有案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确定被上诉人应否返还涉案房屋。
综上,因上诉人二审时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导致本案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安东建设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峻峰
审 判 员 王玉瑛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