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3228号
原告: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羿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雅萍
书 记 员 陈瑛瑛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