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煜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雷文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国琴,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建平,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煜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平棉大厦21楼2106室。

法定代表人:孟自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尚国琴、孟建平、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煜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合法传唤,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金 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印

书 记 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