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市细河新型材料厂、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新型材料厂,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华东镇北。
法定代表人:肖光宇,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11号10门。
法定代表人:纪长波,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细河新型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辽宁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冻结银行账户及股权,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受偿标的额为107025元,未受偿标的额为35227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方明
审 判 员 韩忠刚
审 判 员 马 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