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奉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奉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施德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施德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施德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盘仲裁字[2018]第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被执行人北京施德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盘锦仲裁委员会盘仲裁字[2018]第31号裁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