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奉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执58号
申请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区辽河南路西工业街南互联网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铁民。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
申请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仲裁字[2017]第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5万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仲裁字[2017]第1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