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1执保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7)第1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