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系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瓴,系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少男。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辽0303号财保1号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晓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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