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系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瓴,系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少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纠纷一案,已在鞍山仲裁委员会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仲裁委员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已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我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瀚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402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晓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玉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