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1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辽宁华新焦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新焦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