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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辽宁华新焦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力。
住所地:鞍山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新焦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