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177号
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号。
法定代表人:肇云陆,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鸭绿江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人民币8814568元财产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8814568元。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