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7民初400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永仁县。
被告: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邹孔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其租金2万元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