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凌源兴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民初195号
原告: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大商城市广场E-1106号。
法定代表人:牛亚东,董事长。
被告:凌源兴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凌源市红山东路6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凌源兴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范围发生新冠××疫情,全国打响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疫情的发生,属不可抗力,案件双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崔永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