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大商城市广场E-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同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 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