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奥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奥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103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奥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盘锦奥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03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董路
审判员卫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