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辽宁康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62号
原告:辽宁***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