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受案通知书
(2021)辽1481民初3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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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除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外,其他将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果你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而不宜公布的,最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院将依法审查。
五、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陆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陆验证码。
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诉讼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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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