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21民初3563号
原告:***,女,1993年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铁岭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