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447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安立新,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霞,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张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岗,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娇,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佳慧,女,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岗,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万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石荣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欧,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原告安立新与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被告朱佳慧,被告盘锦万众鑫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原告安立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后赵素霞不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原告***,原告安立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安立新负担。
审判员 杨昭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晗